当前位置:首页 > 学校新闻 > 消防知识 > 正文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发布者:root    发布时间:2015/4/10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深刻吸取国内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1231,在全省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食品加工、木材家具加工生产、物流仓储、电子通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照《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配合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工商、安全生产、消防等行政许可的,要立即到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补办;违规使用彩钢板搭建厂房、库房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改建;在厂房、仓库违规住人的,要立即迁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用焊的,要立即改正;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要立即拆除或打通;存在其他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各级政府将组织检查组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摘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请从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省安委会文件通知(http://www.hunansafety.gov.cn/anweihui/)下载,或从湖南省消防网(http://xf.hnga.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128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严厉打击生产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省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检查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定发布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公告和整治标准,动员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分级挂牌督办,彻底整改到位;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食品加工、木材家具加工生产、物流仓储、电子通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二)整治重点

1、企业是否依法通过住建、国土、工商、规划、商务、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是否违法建设、违规生产和违章作业。

2、企业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3、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企业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7、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用焊。

8、是否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

9、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实施演练,是否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12月上旬至2015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20154月至20151220,主要解决工业园区、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20日前)。市、县、乡三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专门会议,发布社会公告,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排查摸底(2015年2月20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发动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全面清查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底数。市、县两级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市州、县市区对下级上报的台账(附件1、2)进行抽查核实,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办,抄送同级国土、住建、规划、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各排查小组应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附件3)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5)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登记造册。

(三)培训演练(2015年1月20日前)。分为集中和现场培训演练两种模式。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在当地消防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排查摸底的同时,组织每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企业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四)集中整治(2015年11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对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深入的自查自纠;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五)检查验收(2015年12月1日至20日)。省政府将对各市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州政府也应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措施

(一)责任包干到位。建立县乡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包干责任制,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需重点盯防的企业,同时由一名政府领导干部、一个职能部门包干负责督促整改,签订包干责任状。所有责任状、承诺书存档备查。 

(二)依法从严整治。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且非法生产建设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并追究行政、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三)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挂牌督办;对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无法整改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并责令停产停业。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制定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研究综合治理意见,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

(四)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五)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发动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纳入对县、乡两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消防安全考核和绩效考核之中,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二)规划、住建、国土以及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打击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经信、商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

(四)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安监部门要对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

(六)工商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国土、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

(七)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园区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牵头负责园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并配套建设完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八)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加强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成立由戴道晋副省长任组长,虢正贵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办公,具体负责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一部署,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督促检查。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政府、部门领导分片包干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严管重罚,营造整治氛围。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从严整治和挂牌督办“九个一律”措施以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八条断然措施要求,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零容忍”,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执行。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监督的作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公告,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都要按规定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引导公众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

(三)加强督导考评,推动落实责任。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省安委会将对重点市州进行专项督导,省专项整治办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间断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下发督办通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督查,并推动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的督查内容,推动基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落实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强化问责“打到痛处”,对排查摸底不真实,整治工作走过场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的规定实行公开通报、警示约谈和事前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凡是因工作不落实导致较大火灾事故的,原则上属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先期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副职要先期免职。


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报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12月起,每月25日之前报专项整治排查摸底情况汇总表(附表1)、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和月工作总结;2015年4月1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安委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电话:0731—88119815)。
附件:
    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2.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汇总表
    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各地存档备查)
    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各地存档备查)
    5.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记录表(各地存档备查)
    6.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摘录)


分享到:
友情链接: 中国消防在线 | 湖南消防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