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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发布者:富安消防    发布时间:2014/11/29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责任人

消防行政处罚制度责任人为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A角、B角相互监督。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四、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案: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实施处罚的;群众举报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实施处罚的;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移送的需要实施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逾期不改正的。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承办人(A、B)提出是否受案的初步意见,填写《受案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询问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询问应当填写询问笔录,并交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名。

2、勘验、检查

承办人员可以对与消防违法有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勘验、检查应制作相应的笔录

3、鉴定

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封样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交由鉴定人进行鉴定。

4、抽样取证

需要抽样取证时,承办人员随机抽取物品,当场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5、扣押

对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承办人员可以扣押。扣押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6、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负责人批准,承办人员可以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三)告知与听证

1、经过调查拟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消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告知嫌疑人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3、违法嫌疑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法制专员)受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听证申请人。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举行听证。

5、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议案

依照规定对重大消防行政处罚或者具体消防行政行为应当实行集体议案。

集体议案由办案人员形成集体议案报告,由所有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签名后,报集体议案主持人签发。

(五)裁决

1、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送达

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被处罚对象不在场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

(七)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直接执行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六、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违规收集证据;不得违反处罚程序;

(三)承办单位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消防行政处罚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三)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二)责任主体认定

违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3、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4、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5、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6、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4、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5、停止执行职务;

6、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调查取证阶段

受外界因素干扰,承办人员不认真进行调查,未严格按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等。

(二)裁决阶段

受外界因素干扰,因主观过错故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或违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行阶段

受外界因素干扰,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不按要求督促执行。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

(二)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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