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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强制制度
发布者:富安消防    发布时间:2014/11/29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责任人

消防行政强制制度责任人为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A角、B角相互监督。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四、受理形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列情形强制执行:发现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行临时查封;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三停”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拆除。

五、办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对发现存在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三停”处罚决定或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承办人(A、B)通过现场进行检查、抽样检验、设施检测等,收集证据。

(二)承办人(A、B)提出是否采取消防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集体议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措施。集体议案由办案人员形成集体议案报告,由所有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签名后,报集体议案主持人签发。

(四)下发文书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决定采取强制执行的,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五)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单位和场所,应当严格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对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完毕;

(三)承办单位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四)接受本级和上级纪委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办案人员因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办案人员违反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二)责任主体认定

违规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3、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4、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5、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6、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4、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5、停止执行职务;

6、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监督检查阶段:违规扩大行政强制范围。

(二)调查取证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承办人员未严格按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等。

(三)执行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强制执行不到位。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

(二)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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