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
省公安厅成立专项行动指挥部,由胡旭曦常务副厅长任指挥长,消防总队、治安总队、警务督察总队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省消防总队。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
三、行动时间
2013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
四、整治范围及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根据我省实际,本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
1、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2、各类可燃物资仓库、堆场、物流基地等物资密集场所;
3、各类易燃易爆场所;
4、“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5、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高层、地下建筑和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公安派出所按照各市州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属于上述类型的小单位、小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各地还应针对自身实际,将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夏季集中行动中未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和其他需进行专项治理的场所纳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未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外墙及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3、违章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构件的;
4、人员密集场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5、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6、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不到位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整治措施
在此次专项行动过程中,除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外,还应执行以下刚性执法措施:
(一)实行“六个一律从重处罚”:
上述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存在如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
1、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建筑结构,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2、建设工程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且严重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3、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因消防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5、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被严重堵塞、封闭的;
6、人员密集场所大量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彩钢板等建筑构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实行“六个一律临时查封”:
上述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存在如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律实施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人员密集场所多次存在违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6、人员密集场所、物资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大量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彩钢板做建筑构件的。
(三)实行“六个一律强制拆除”:
上述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存在如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律实施强制拆除或清除: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建筑外墙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大型广告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实施临时查封有困难的单位和场所,采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彩钢板做建筑构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