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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者:富安消防    发布时间:2014/11/29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责任人

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责任人为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A角、B角相互监督。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办理依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四、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五、办理程序

(一)确定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接到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群众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治安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通知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检查后,确定消防监督检查对象。

(二)实地检查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内进行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承办人A、B及其他消防监督人员)。

3、进行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检查结束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5、检查记录应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或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三)检查处理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相关文书经本单位审批人批准后送达,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

2、对其他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后,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填写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入处罚程序。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同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3、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当事人拒不改正有关违法行为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后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四)复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在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查意见。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不组织开展检查;

(二)承办单位确定检查对象后,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承办单位对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2、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收受社会单位任何形式贿赂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违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3、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4、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5、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6、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4、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5、停止执行职务;

6、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消防监督实地检查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等。

(二)消防监督检查处理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如实下达法律文书、延期下达文书或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三)消防监督复查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如实进行复查。

(四)消防安全检查审查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承办人员不认真进行检查,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核实等。

(五)消防安全检查决定阶段:受外界因素干扰,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以及延期下达文书等。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

(二)严格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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